消息人士说,“如果选择和解程序,日本企业就算向受害者支付资金,理论上说,也可以使用其他名义进行支付,不必按照大法院的判文使用 ‘受害赔偿金’的名义。在日本企业拒绝执行判决的情况下,此举既可以实现对受害者原告的赔偿,又可以避免对日本企业的资产进行出售变现,属于第三种方案”。
因为在韩国国内的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和被告达成和解,就可以利用其它方式执行法院已经宣判的判决。
大法院相关人士说,“法院不可能对同一起案件作出重新判决,但当事者完全可以通过私下约定的方式,用不同的方式执行判决结果”。
和解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同时满足韩日两国提出的原则。只要原告同意,日本企业就可以用日本更容易接受的名义向原告支付资金。当前日本反对“对非法殖民统治支付赔偿金”的判决内容,如果走上和解程序,日本就可以通过内部有人提出的经济发展合作基金等方式支付这笔资金。
对于韩国来说,如果原告同意这一解决方案,既可以尊重大法院宣判日本企业应当支付赔偿的判决,又尊重了受害者的意见,而且除了在这次诉讼中获得胜诉的受害者,正在诉讼或者还未提起诉讼的征用受害者未来也可以获得救济,堪称一石多鸟之举。此外,联合国宪章第33条明确表示,国家之间应当通过调停与和解(conciliation)来解决纷争,因此这一解决方案也符合国际法的原则。韩日两国在1965年交换的《纠纷解决程序换文》也规定,如果无法通过外交渠道解决问题,则通过调停解决纠纷。
但是,如何让韩国国内的受害者以“殖民统治的非法行为受害赔偿金”之外的其他名义接受这笔资金,是政府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比起外交解决方案,强制征用受害者与国民情绪可能更希望维持大法院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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