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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韩民国产业资源部关于扩大贸易救济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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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韩民国产业资源部关于扩大贸易救济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5)
  • 来源:中国大使馆驻韩经贸参处
  • 上传 2008.07.19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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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韩民国产业资源部(以下简称“双方”)高度评价1992年两国建交以来在贸易投资各领域所取得的飞速发展,并一致认为应进一步扩大产业内贸易,以实现中韩贸易额由一千亿美元时代跨入两千亿美元时代。

  为缓解在此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和贸易摩擦,双方本着互惠原则就加强贸易救济领域合作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
  为落实大韩民国关于正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决定,大韩民国产业资源部在运行反倾销制度方面将采取适当措施。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现有“中韩钢铁官民对话”机制的基础上,双方将积极探讨将这种对话机制扩大到其他产业领域的可能性,并通过定期召开贸易救济领域的研讨会、洽谈会,支持各行业组织间加强对话与合作。

      第三条
      双方同意,加强两国间敏感商品贸易的数据交换工作,以便及时对中韩双边贸易结构进行评估,对异常贸易商品进行监测。特别是,当出现来自对方的特定产品进口总量激增或价格急剧下降,一方可通知对方,并可提出由两国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开展磋商与对话,以求达成谅解与相关安排。

      第四条
      双方同意,当一方收到反倾销调查申请或延长反倾销措施申请之后,在不违背WTO相关规则和各自国家法律范围内,在立案公告发布前尽早通知对方此事,双方可就此进行沟通和磋商。 

      第五条
      双方同意,本谅解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本备忘录具体实施所需的具体内容。在此期间,为落实本备忘录第一条之规定,大韩民国产业资源部修改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双方已建立并运作的“中韩贸易救济合作机制”下成立工作小组,定期检查本备忘录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随时都可以向对方通报对谅解备忘录的修改意向。如有任何一方希望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必须在6个月之前书面通知对方。修改或终止本谅解备忘录需经双方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于二ОО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在大韩民国首尔签署,一式两份,分别用中、韩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大韩民国产业资源部
 部长 薄熙来                                                  长官 李熙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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