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尔东部地方法院民事第21部7月1日就朴泰桓对大韩体育会和大韩游泳联盟提出的临时处分申请表示,“朴泰桓符合大韩体育会和大韩游泳联盟的奥运会代表选拔基准,有资格作为韩国国家队队员参加里约热内卢奥运会”。法庭还说明称,“对于大韩体育会规定选手在接受完因违反《世界反兴奋剂规定》而进行的处罚之后三年间无法被选为国家队员一事,朴泰桓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上诉的程序合法。大韩体育会和大韩游泳联盟的规定无效,不能适用”。
朴泰桓法律代理人——林成雨律师表示,“与CAS即将发布的临时处分结果无关,韩国法院承认朴泰桓作为国家队队员的资格。大韩体育会应该允许朴泰桓参加奥运会。否则,大韩体育将会被视为无视国内司法体系”。
大韩体育会方面表示,“将会尊重法院的判决,但还要看CAS的判决结果。我们将综合CAS的判决后再决定是否允许朴泰桓参加里约热内卢奥运会”。CAS的结果将于下周初发布。
朴泰桓因在2014年7月仁川亚运会之前实施的药检中表现出禁药——睾酮(testosterone)阳性反应而接受了国际泳联(FINA)禁赛18个月的惩戒。FINA的惩戒今年3月到期,但根据大韩体育会“被揭发服用禁药的选手三年内不能成为国家队队员”的国家队员选拔规定,朴泰桓参加奥运会的资格未获得认可。朴泰桓上个月16日向CAS申诉并于上个月23日向韩国法院申请了临时处分,要求大韩体育会遵守CAS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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