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法院命令《文化日报》“15日内向审判法官提交修改后的报道原文,并且在新闻头版刊登,还需要在《文化日报》网站主页头条刊登一周修改后的报道。”主要内容是:“报纸实际上没有披露过申正儿有‘性贿赂’的事实。”
审判法官判断认为:“很难认同《文化日报》将刊登裸体照片说成是为了‘公共利益’这一说法。并判断,《文化日报》以刊登色情照片为手段,从而达到增加报纸销量的商业性的目的。”一是,《文化日报》上刊登的裸体照片是极度隐私的个人照片;二是,获得照片的过程中也存在不正当性;三是,为了提出“性贿赂”嫌疑,没有必要一定要刊登彩色的裸体照片。这些都成为此次判决的依据。
但是审判法官也表示:“对于申正儿主张的‘照片是合成的’这一点,通过立体显微镜放大观察后发现,没有伪造和变更的痕迹。整形外科医生将申正儿的身体拍照后对照比较,认为这些照片就是本人被拍摄后泄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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