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解释称:“如果Interpark的赔偿责任成立的话,需要清楚存在着因为类似商标的商品而导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对于这种行为有具体的应对方法。”接着指出:“‘K2’的商标非常常见,这是一种具有地方性特征的名称,在是否具有商标权的认定方面,专利厅、专利审定员、法院等相互的判断存在着差距。”Interpark认为认定类似商品的销售者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的事实是很困难的。在Open Market上登记着数量众多的商品信息,因为Open Market的自身开放的特性,这些登记的商品是否被授予了商标权都是不确定的,更别说要求对商标一个一个进行检索予以事先删除。
相反,在去年8月份,首尔中央法院支院民事协调50部却接受了从海外进口销售“悉诺吉”(音)洗发水的金某要求在G Market上停止销售(相似商品)的申请。法院称G Market向销售人征收了手续费,所以就有义务防止侵权事件的发生,进一步讲“只要G Market输入搜索关键词,就可以容易得找到类似商品的信息,但是却不进行防止侵权的努力”。
对于两个案件,因为内容不同,法院的判决相反。G Market事件中,受害人只要求停止销售仿制品,而K2事件中却要求受害赔偿。两个裁判部在认可Open Market上销售商标类似商品属于侵权行为,认为运营Open Market的公司并不承担直接导致这种行为的责任的方面是相同的,只不过在为防止商标权侵害行为方面,Open Market应尽到的责任到某种程度方面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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