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尔西部地方法院民事12部11月28日在植物人患者金某(女,75岁)和家属向运营患者所在新村Severance医院的延世大学要求“停止人工呼吸器使用”的诉讼中,判决原告方部分胜诉。
审判部指出:“可以确认金某现在无生还的可能性,其平时也表示过拒绝没有意义的生命延长治疗”,并判决“医院将原告金某的人工呼吸器予以停止。”同时还解释道:“宪法第10条中保障个人的人格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其中以决定自己的命运权为前提”,“这就包含着对于自己的生命和身体怎么样进行维持,自己有决定的权利。”即认为基于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可以中断治疗。
审判部认为:“意识不明的金某自己有想迎接自然死亡的意志。”根据在于金某面对丈夫临终时拒绝了为延长其生命而进行的器官切开手术,并表示:“如果我有什么不好的事情发生,也不要给我使用人工呼吸器。”另外,金某在平常看到植物人患者时曾表示:“我不想那么麻烦别人地活下去。”
审判部说明道:“尽管没有书面意思的表示,可以根据平常的意思表示、宗教观、生活态度、健康状态等推定她的终止治疗的意思。”同时也采纳了首尔大医院·首尔峨山医院的“没有生还可能,估计在3-4个月内死亡”的鉴定结果书。
审判部特别指出:“在医学技术非常发达的今天,实施的生命延长治疗给患者带来了身体上、精神上的痛苦,那种无意义的生命延长措施反而会有损人类的尊严和人格的价值。”同时补充道:“这种情况下,在生死的临界点,迎接自然的死亡更符合人类的尊严性。”
不过审判部却驳回了以金某亲属的名义提交的治疗中断的请求。审判部表示:“治疗中断需根据本人意思决定,与家属的意思没有关系。”
金某2月份住进新村Severance医院在接受器官内视镜检查时,因缺氧症而成为植物人。金某家属向医院要求对于失去意识依靠呼吸器的金某中断治疗,却遭到了院方的拒绝,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延世大学方面不进行抗诉的话,将会撤除金某的人工呼吸器。
法律界和医疗界评价称:“这是打开引进‘尊严死’有关的社会讨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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