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金融监督院纷争调整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围绕友利银行出售“电力投资基金”的金融纠纷,判定银行赔偿申请人损失额的50%。
据金融监督院称,2005年11月,主妇A女士(58岁)来到银行开设定期存款帐户,在柜员的劝说下投资5000万韩元买入电力投资基金,不料却连续亏损,导致在9月初中途解除合同。当时,基金已经亏损1271万3000韩元。A女士认为银行方未曾充分说明投资风险,所以申请金融监督院调解。
调整委员会说:“银行出售金融衍生产品基金给没有任何投资经验的A女士,却未提供投资说明书。特别是银行负有让A女士误以为相应基金和可以保本的储蓄差不多。”据调整委员会调查,当时友利银行的柜员告诉A女士“基金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就和大韩民国国债亏空的概论差不多,只有0.02%的可能,概率是非常低的”,并劝说A女士购买。
但是,调整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本人也在《购买投资商品顾客确认书》上签了字,交易账户上也标明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商品领域,所以银行只承担50%的责任。”
赔偿责任定在50%已经是破例了。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说:“之前,出售公司的赔偿责任不曾超过40%。”
但是,因为金融监督院的调解决定不具有强制性,所以友利银行可以拒绝执行。这种情况下,最终判决只能在法庭上一见分晓了。友利银行称:“我们正在讨论是否接受金融监督院的调解。”
2005年,友利CS资产运营公司创建的电力投资基金曾出售给2300余名投资者,总计1700亿韩元。该基金投资给了房利美(Fannie Mae)等经营不善的金融公司,出现80%的负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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