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裁判所于11月2日表明,首尔行政法院在对旧的“唱片、录像以及游戏等相关法律的等级分类保留制度(第20条第4项)”提请违反宪法审判的案件中作出了其有关规定违反宪法的判决。
2002年10月,影像物等级委员会对由李某制作导演的录像提出含淫秽性的质疑,做出等级分类保留10日的决定。次年3月李某提出再审查的请求后,委员会又一次作出保留3个月的决定。
为此李某向首尔行政法院提出要求取消的诉讼,并对有关根据规定也提出违宪审判判决的申请。审(裁)判部做出“影像物等级委员会实质上相当于行政机关中的检阅机关,等级分类保留相当于禁止未得许可影像发表的检阅”的判决。
根据说明,等级分类保留的相关依据是“委员会委员是由总统任命的,必要的运营经费从国库中获得。对于录像在没取得等级分类就流通的情况,有关公务员不仅可以没收销毁相关影像,甚至还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处分。而保留次数没有限定,故而可以进行不限次数的等级分类保留”。
在这个制度下,委员会可以在录像流通之前做出3个月内等级分类保留的决定,以便对暴力性,色情性等进行充分的检查。现行电影录像振兴的相关法律中第50条第4项中也有此类规定。因此,根据宪法裁判所做出的判决,相关法令的修改就不可避免了。
之前宪法裁判所依据《宪法》第21条,对行政机关对言论及出版的事前许可或检阅一直持否定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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