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4日 (周三)
影像物等级分类保留制被判违宪
상태바
影像物等级分类保留制被判违宪
  • 中央日报
  • 上传 2008.11.03 08:13
  • 参与互动 0
分享该报道至

宪法裁判所于11月2日判定影像物等级分类保留制违宪。这是预料之中的事情。

裁判部认为,影像物等级委员会以煽动性、暴力性等理由保留影像物等级分类、禁止流通的制度(原《唱片影像法》,现《电影影像物振兴法》)属于宪法禁止的“检阅”。其根据宪法第21条第2项“对言论、出版的许可或者检阅,对集会、结社的许可不予承认”,裁判部再次重申其意义,即“宪法规定的‘检阅’实质上是有些思想和意见发表之前,在行政权成为主体对其进行审查和选择的遏制制度。”

在这段期间,宪裁对于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一直以“检阅”的理由加以阻止。对于2001年保留电影上映等级分类的《电影振兴法》和今年6月规定电视广告预审的《放送法》,宪裁分别做出了违宪判定。今年7月,对于规定电影的“限制上映许可”等级的《电影影像物振兴法》做出了不合宪法的判定。

宪法是以国家和国民的权利、义务为核心,是应绝对服从的最高准则。一连串的宪裁判决正是以此为基础。只是以此次违宪判定为契机,规定电影和影像煽动性、暴力性的法律和制度需要大幅完善。其对策为加强业界自律的预审、法律的事后控制和处罚。宪法第21条规定“言论出版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利或者公共道德、社会伦理”。其理由值得我们再次回味。
댓글삭제
삭제한 댓글은 다시 복구할 수 없습니다.
그래도 삭제하시겠습니까?
评论 0
댓글쓰기
无须注册会员快捷留言

精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