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李明博政府上台以来,言论自由问题一直成为了争议的对象。尤其是2008年进口美国产牛肉引发的烛光集会激化成理念矛盾之后,媒体报道和网络留言等都被用于刑事处罚的尺度。检方针对MBC《PD手册》的疯牛病报道称其“损坏名誉”,起诉了节目的制作组。另外,2009年涉嫌利用Minerva的笔名在门户网站的留言板上上传虚假政府政策的朴大成(音)被拘留起诉。然而,大法院去年确认了宣判《PD手册》制作团队无罪的原审判决,Minerva朴某也被宣判无罪释放。宪法裁判所也不断地推出了言论自由的相关决定。继2010年12月宣判起诉朴某的法律依据——电子通信基本法47条第1项违宪之后,又于去年12月宣判管制Twitter等在线选举运动的公职选举法条款违宪。上周还废除了在网上留言时需实名认证的“网络实名制”。
两大司法机关的判决·决定表明不可试图用刑事处罚或事先的·笼统的罗网阻止人们表达政治意志。大法院在一系列的判决中提出:“政府或国家机关的政策决定和业务执行的相关事项都是国民监视和批判的对象。对于公共的、社会性的事件,应该放宽对媒体自由的限制。”宪法裁判所在违宪决定中也反复强调:“言论的自由是民主主义存在与发展必不可缺的基本权利,也有着宪法上的价值。”这意味要对过度干涉政治言论或用不透明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当做标杆进行裁判的公权力进行限制。
将重点放在政治言论是因为在过去权威主义时代曾有着言论自由被剥夺的历史经验。所谓民主主义,是指在各种各样的思想和意见自由交换时少数的意见也可能得到尊重。我们赞同只有通过相互批评的过程才能够形成合理的、有建设性的舆论。
但是需要牢记的是言论的社会性责任也随之变重。不能因为不会成为处罚对象就认为赋予了虚假报道、主张正当性而恣意妄为。“对于涉及私人领域事件的言论,把保护名誉放在首位”,这样的判例宗旨已经明确体现了。最近的判决·决定不允许针对特定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网络攻击。在美国,修正宪法第一条在承认言论·舆论广泛自由的同时,还对利用网络等损坏他人名誉或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处以严格的法律处罚。
让言论自由生长开花的养分是社会责任。如果思想的自由市场失去了自律净化的功能,那便会遭到人们的摒弃。这样的危害只能由社会全体来承担。应把过去4年的经验当做民主主义发展的契机,现在我们要求更为成熟的市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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