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看看有没有金块”,获批后桐华寺却迟迟不能确定发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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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有没有金块”,获批后桐华寺却迟迟不能确定发掘日期
  • 洪权三 记者
  • 上传 2012.07.19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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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要一起对大雄殿后院的发掘与复原方法,以及发现埋葬物时的处理方案等事宜进行协商,才能进行挖掘。”(桐华寺)

“早在提出发掘许可申请时就已经达成协议,真是让人无法理解。”(脱北者金某)

主张在大邱桐华寺后院埋有金块(40公斤,约合24亿韩元)的脱北者金某(40岁)和桐华寺方面发生对峙,使金块发掘工作难以展开。虽然金某向文物厅提交的发掘许可申请早在今年6月21日就获得有条件批准,但寺庙方面却对此提出了异议。

大邱东区厅原计划于7月10日在桐华寺召开发掘施工现场说明会,邀请文物厅和桐华寺的有关人士与金某等一同出席,以保证在进行发掘工作时,不损坏国家指定文物大雄殿(第1563号宝物)。如果说明会中未出现其它问题,就会确定具体的发掘日期,批准进行发掘。然而,在说明会举行的前一日即7月9日,桐华寺方面突然向东区厅提出意见书,使说明会未能如期进行。桐华寺方面在意见书中指出,还需要对发掘、复原方案以及发现埋藏物时的处理方案等相关事宜与金某进行协商,而且,如果进行挖掘后未发现埋藏物,金某应该进行道歉并作出赔偿。东区厅有关人士表示“只有金某与寺庙方面在这一点上达成一致意见,才可以确定发掘日期”。

金某对此提出来反驳。他强调说,早就已经在征求专家意见之后提出了安全的发掘和复原方案,因此才获批进行有条件地挖掘,认为桐华寺是在故意找事儿。他说“桐华寺方面忽然提出了之前从未提及过的埋藏物处理方案的问题”,“这是为了在真的挖掘出金块后能够分一杯羹”,认为桐华寺是在故意拖延时间,为了让自己承诺到时候会将挖出的金块分一部分给寺里。桐华寺有关人士反驳称“当初申请发掘许可时,已经达成协议,决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埋藏物品”,“只需依法处理便可”。

因此,预计如果真的挖掘出金块,必将出现争夺所有权的问题。金某方面主张金块是养父留给自己的,所有权应该归自己。认为是身在朝鲜的养父(82岁)在韩国战争避难时与自己的父亲一起将金块埋藏到了桐华寺的后院,并将这一财产留给了自己,并强调,自己能够准确指出金块埋藏地点,就是有力的证据。

但是,如若桐华寺方面将挖掘出的金块作为埋藏物处理,一定会引发双方的所有权纠纷。埋藏物是指在土地或其它物品(包装物)中发现的可能属于某人所有的物品,在发现埋藏物之后,由警察局长发出公告,如果在公告发出的1年内,没有物主出面认领,埋藏物便归发现者拥有。但是,《民法》规定,埋藏物应由土地或包装物的所有人和发现者分一半。

金某的法律代言人裴律师(55岁)表示“如果不能认定埋藏的金块为金某的养父所有,就会作为无主物件处理,按民法规定(无主物先占原则),应该归最先发现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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