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4日 (周三)
三星家族继承诉讼争议焦点:“废止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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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家族继承诉讼争议焦点:“废止失效”
  • 蔡允京(音) 记者
  • 上传 2012.02.29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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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家族继承诉讼的最大争议焦点为废止失效,因为即便李健熙会长方面侵犯了继承权,但如果李会长兄弟的继承恢复请求权失效,仍将无法获得财产。根据韩国《民法》第999条,继承恢复请求权效力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侵害继承权的行为必须在从发生之日起的10年之内,被侵害人知道继承权被侵害事实在3年之内,只有满足这两点才能提出继承恢复请求。

已故三星集团创始人李秉喆的长子李孟熙(81岁)和次女李淑熙(音、77岁)分别于2月14日和2月27日提起诉讼。两人均认为实效成立,并表示:“侵害继承权是在2008年12月,知道这一事实是在2011年6月。”李孟熙在诉讼书中表示:“2011年6月左右李会长方面寄来了‘继承财产分割相关文件’等材料,这时我才知道有借名财产的存在。”此外,担任两人诉讼代理的法务法人和友方面表示:“只要看一看金融监督院的电子公示就能发现李健熙会长在2008年12月把托他人之名购买的三星生命股份324万4800股(占股份的16.22%)实名转至自己名下,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发生了侵害继承权的行为,而3年的废止失效并没有过期。”

但李会长方面则认为,即便存在侵害继承权的行为,但由于这一侵害行为发生在1987年,李孟熙等人知道侵害事实是在2008年,分别过去了10年和3年以上,所以实效全部作废。李会长自父亲去世的1987年11月之后就一个人对托名股份进行管理并领取分红,而李孟熙等人了解到自身继承权被侵害的事实是在对三星涉嫌设立秘密资金的特检公布调查结果的2008年4月17日。只要法院接受了三星方面的其中一个主张,李孟熙等人的请求权就将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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