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4日 (周三)
“王在山”总负责人金德镛被判9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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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在山”总负责人金德镛被判9年有期徒刑
  • 蔡允京 记者
  • 上传 2012.02.24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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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涉嫌接受朝鲜劳动党225局指令在韩国国内进行间谍活动(使用《国家安保法》上间谍、特殊潜入·逃脱、聚会·通信等罪名)被拘留起诉的所谓“王在山事件”核心被告人被最终宣判。但是,裁判部对组织反国家团体“王在山”的嫌疑(使用《国家安保法》上集结组建反国家团体等规定)宣判无罪。

2月23日,首尔市中央地方法院刑事24部对涉嫌集结组建“王在山组织”进行间谍活动而被拘留起诉的“王在山”总负责人金德镛(音,49岁)判处9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

检方曾判处金某无期徒刑。裁判部还对负责在仁川地区活动的任某(47岁)和李某(49岁)判处了7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对负责联络的李某(44岁)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对轻微参与此事的刘某(47岁)判处了2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检方曾判处金某无期徒刑。裁判部还对负责在仁川地区活动的任某(47岁)和李某(49岁)判处了7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对负责联络的李某(44岁)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对轻微参与此事的刘某(47岁)判处了2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对于判定“组建王在山团伙”的嫌疑不成立的原因,裁判部表示“可证明金某等人于2005年组建“王在山”的有利证据只有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与金某断绝关系的赵某的陈述”,“仅据此不足以认定其组织了反国家团体并起着领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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