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份宪法裁判所发布决定认为对于国外居住国民投票权的限制是违宪的,宣布:“宪法中并没有规定国民纳税和履行国防义务以后才可以享受公民基本权利,因此不能够以不纳税和不履行国防义务的理由而否定国外居住国民的选举权利。”但是宪法裁判所为了避免选举管理工作的混乱,也为了做彻底的准备,决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暂时使用现存的法规。
但是在宪法裁判所决定发布以后,政治圈白白浪费了超过15个月的时间。忙碌于去年12月的大选和今年4月份的总选,对于法案修订的问题一直没有着手。国会打算成立政治改革特别委员会来讨论这个问题,但今年年内能否通过改订法案目前还不清楚。不仅是因为时间紧迫,还因为据推算有240万名的国外居住国民的投票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选举形势,所以执政党和在野党双方的认识将形成尖锐的对立。就赋予投票权范围来说,如果拥有外国绿卡的人随意更换投票注册地的话,有可能会歪曲选举结果,所以在国会议员选举中只赋予其选出比例代表议员的投票权利。有人持有这种观点,但有的人立刻声称这涉及另外的违宪问题予以反驳。除了是否赋予海外国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以及查处非法选举行为的方法等问题之外,还面临着很多的难题。
宪法裁判所的决定给法案的修订问题提出了大方向,但问题是如何落实。只能按照宪法裁判所的精神从力所能及的问题开始逐渐的解决。如果到年底还不能实现法案的改订的话,从明年一月份开始有关法律条款的效力将会丧失,在明年的国会议员再选和补选中将会出现问题。这次,也有必要探讨一下世界大趋势的允许双重国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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