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宪法裁判所昨日判定选管委的这种规定属限定违宪。也就是说,事前选举运动禁止期间禁止使用SNS支持或反对特定政党、候选人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因此,从昨天开始,选管委立刻就无法约束SNS上的选举运动了。现在,无论是谁,都可以经常通过SNS支持或批判特定政党或候选人了。
宪法裁判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决定,是因为认为管制SNS活动不符合禁止事前选举运动的宗旨。法律有禁止事前选举运动的正当理由。当政党或候选人的经济实力悬殊时,如果允许事前选举运动,那么就会使选举形势有利于经济实力强的候选人,为了选举的公正性才制定了这样的规定。但是,宪法裁判所认为使用SNS进行选举运动并不符合这样的初衷。宪法裁判所表示:“网络是谁都能轻易使用的媒体,几乎不需要任何费用。限制网络选举运动不是实现防止候选人之间因经济实力差异而造成不公平的立法目的的恰当手段。”
笔者认为宪法裁判所做出了一个符合时代潮流的正确判断。对于选举运动,应该尽可能地节省钱并尽可能传播话语。如果是用既不花钱又公平的方法,可以使候选人更加广泛地被了解,有助于选民的选举。如果在被称为个人的私有领地的SNS上管制选民的自由言论,还将涉嫌侵犯国民的基本权利。大国家党和民主统合党等对宪法裁判所的此项决定表示尊重是显然的。虽然选举管理委员会部分人还提出了选举法254条第二项中的信息通信等对选举运动的禁止规定,依然主张管制SNS,但是这违反了宪法裁判所的规定。
问题在于SNS的误用和滥用。当SNS上虚假事实传播、诽谤等现象泛滥,对选举造成一定影响时,是否能及时地控制局面是问题的关键。虽然宪法裁判所表示这样的行为可以根据选举法的其他条款或其他法律进行处罚,但如果时机一晚也就没用了。重要的是如何在正确的时机阻止黑色宣传等对当场选举的公正性造成的危害以及对胜负造成的影响。如果政界和选管委希望在明年4月举行公平公正的总选,那么就应该制定解决该问题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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