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为了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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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土地税
  • 宋毅英 西江大学
  • 上传 2008.09.04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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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住宅租金相比,土地租赁金是更合适的纳税对象。对土地租赁金纳税并不会使住宅租金上涨,因为该项税收将全部由土地所有者负担。”

“副作用最小的税收就是对还没有被开发的土地价值征收的财产税。亨利•乔治在很久以前就提出了这样的主张。”

首先要搞清楚笔者是朋友还是敌人,读者才能津津有味地读下去。从前面两句引文中,读者也许已经闻到了左派的气息。可是前面的句子是从自由主义经济学创始人亚当•斯密斯的《国富论》中引用的,而后面一句是20世纪最顶尖的保守主义经济学者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话。

很多经济学者赞成对土地征税。这不是为了拉低房地产价格,也不是为了惩罚2%的富有阶层。如果对劳动者征税的话劳动力供给就会减少,对资本家征税的话就会让资本紧缩,对房地产交易征税的话居民就会成为现居住地的“俘虏”。可是对土地征税的话,土地无法隐藏在会计账簿后面,无法减小面积,也无法向海外逃税。受各种税收的副作用影响,韩国经济每年蒙受着数十万亿韩元的损失。不用提高房地产交易税或者法人税,只要强化土地税收,即使不进行税收减免也可以减轻这样的损失。“保守之父”主张强化土地税的原因也在于此。

“阻止财产税暴涨,撤销综合房地产税”的主张连日来出现在主要日报上。现在的财产税和综合房地产税同土地税还有很大的差距。部分房地产的税收接近于土地税,但如果是住宅的话,土地和房屋的价值被合在一起征税。对房屋征税会带来减少供给的副作用。很多专家把它作为冻结财产税和撤销综合房地产税的根据。如果问题那么严重的话,为什么不主张住宅价值减去房屋价值后再征税呢?如果是新建公寓的话,分割出售价减去建设费用后再征税就行了。由于再建筑之前公寓的房屋价值已经消耗殆尽,对全体公寓价格征税就行了。属于中间情况的话,对房屋价值进行适当的折旧就行了。如果说这样过于复杂难以实现的话,像瑞典政府一样在新建后一定期限内进行税收减免,就可以减少财产税的供给减少影响。

反对综合房地产税的另一方认为,对财产税应该由市、郡等地方政府来负责,而不应由国家负责。事实上除了少数几个国家之外,现在大部分发达国家对财产税都由地方政府负责。可是如果不削弱地方政府的征税能力,部分财产税由国家征收也没什么大不了。真不能理解有些人为什么把问题说得那么严重。国家在具备把握国民收入能力之前,不管怎样最重要的国税形态就是财产税。

把住宅保有税合理转化为一种所得税的根据也是存在的。因为如果拥有住宅可以产生固定收入。价值10亿韩元的公寓每年可以收到3000万韩元的租金。租金就是明显的收入。如果主人自己居住呢?在国民帐户上,这仍然被看作是产生了3000万韩元的租金收入,主人自己消费了其获得的租金收入。如果房屋主人缴纳的所得税在26%之内,他每年将要支付780万韩元(10亿韩元的0.78%)的税金,可是在税法中自己居住产生的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如果正式放宽住宅限制将会带来副作用。因为如果对资本严格征收各种税收而对住宅课税采取放松的话,会有妨害资本积累的危险。

在上届政权之下,伴随着生硬的阶级斗争语言而突然强化的房地产保有税在纳税者和大国家党眼里成了“怪物”。可是强化保有税和降低交易税的大体框架得到了专家们的广泛支持。如果过度增加或者速度过快的话,对此加以修正就可以了。可是为了政治和经济全体,应该收敛对税制全体实现去功能化的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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