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伪装逃离朝鲜后,女间谍A某以朝鲜族身份和韩国男子结婚定居韩国国内,其后遵照朝鲜保卫部指示,开展间谍活动。她14次出入中国,直接或者通过电话、手机向朝方报告从韩国收集的情报。据称她还去过3次朝鲜。她利用合法身份和手段,在国内展开间谍活动。
在最近10年,被揭露的间谍事件就只有一件。这让我们有必要对松懈的公安当局的搜查、情报力量和国民的安保意识进行检查。而对于脱北者的管理系统也要做缜密的检查,在1万2000多名脱北者中,我们可以保证还没有像A某一样的人吗?
可是对于包含该事件在内的近来公安事件,在野党认为这是政府“为了制造新公安政局采取的战略性举动”。对于这样的指责,我们有注意的必要。昨天被检察机关检举的包括延世大学教授在内的社劳联事件,最近警察机关向广播通信委员会要求“删除亲朝左派的文字”的举动都不能超越宪法规定的底线。政府不能一心想着把亲朝左派势力从我们社会中驱逐出去而推行无理的政策或者进行拙劣的调查。不能侵害人权和自由等基本权利。即使公然从事正确的事情,也要尽量避免受到类似“公安政局”的批判。在事件的起诉过程中,公安当局应该拿出A某是间谍的确凿证据来消除这样的担心。因为在此之前在调查大型公安事件的时候,政府大肆宣扬使得舆论高涨,可是在判决阶段也曾有过犯罪嫌疑大幅缩水的“歪曲现象”。
此时,我们有必要对修订《国家安保法》的部分条款进行慎重的讨论。在朝韩对峙的情况下,这项法律有存在的必要。可是对于那些可以随意解释和应用的部分条款,要在符合宪法精神的范围内加以修改。对嫌疑者机械照搬这项法律,或者连单纯的研究活动都要用这项法律来裁决,就会与时代潮流和社会观念背道而驰。为了维持大韩民国的体制,应该另外制定包含保障间谍调查和思想自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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