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18日 (周四)
韩国法院对诱骗卖淫“从严” 对淫秽录像“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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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院对诱骗卖淫“从严” 对淫秽录像“从宽”
  • 洪娟贞记者
  • 上传 2008.06.20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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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韩国大法院对促成外国投资者和韩国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所谓“性接待”做出了判决,认定其行为涉嫌诱骗卖淫。大法院3部对违反卖淫行为等防止法和因涉嫌贪污而被起诉的电影公司董事长金某(37岁)做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处其1年零6个月的监禁,缓期两年执行。

金某在2004年6月中旬接受了当时的Kangwon Land朴姓组长的提议,“kangwon Land想要招徕外国投资者,如果你能找一些女人来接待他们的话,我们会对你的电影制作提供帮助”。因此,金某被起诉,罪名是涉嫌从江原道和宁越郡得到的5亿韩元的电影制作赞助费中拿出了4000万韩元以接待费的名义支付给2名女子,并促成其二人与2名外国投资者发生性关系。

金某称,以往的卖淫行为等防止法中规定“卖淫行为是以不特定的人为对象,获取金钱等财产上的利益或对其进行约定而实施的性行为”,而他自己的行为不是以“不特定人”为对象诱骗卖淫,因此主张自己无罪。

但是大法院认为:“卖淫行为等防止法中所说的‘不特定’,不是指性行为当时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指以获取作为性行为代价的金钱为主要目的,不重视对象的特定性”,认定“原判判决被告人具有诱骗卖淫嫌疑是正确的”。

另外,大法院于2006年就已对借钱给娱乐场所女性工作者的行为做出了构成诱骗卖淫的首次判决。大法院2部对先贷款给娱乐场所女性工作者,后直接从娱乐场所业主那里收取贷款的高利贷老板郑某等3人做出了判决,撤销其部分无罪的原判,并移交蔚山分院处理。

郑某等被起诉的原因是涉嫌从2000年6月到2004年3月间将共计9亿9千万韩元以每次2000万-3000万韩元的形式,借给娱乐场所女性性工作者,然后抓住那些借钱不还并逃跑的女性性工作者对其进行监禁。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所提供的金钱是用于卖淫行为的,但仍接受娱乐场所业主的委托,以先付工作报酬的名义提供给女性从业人员。其行为构成诱骗卖淫”。

相反,法院于9日对因为通过手机移动通信服务发布“黄色影像”而在一审判决中被判罚款700万韩元的金某(44岁)则宣判其无罪。判决的重点是,“即使是极为低俗、淫乱的性行为影像,只要不严重损毁人性尊严,其所进行的露骨性描述都不能认定为淫秽物品”。

影像制作公司董事长金某(45岁)因涉嫌给门户网站提供淫秽影像而被起诉,并在一、二审中被判有罪的。而在今年3月,大法院则根据“只有达到损毁人类的尊严的程度,以露骨的方式对性爱位置和性爱行为进行赤裸裸的描述,才能认定为具有淫秽性”,对金某做出了无罪判决,推翻了判处罚金的原判,移交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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