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出自医疗法第20条,“医务人员在诊察和检察过程中,严禁向孕妇或孕妇家属透露胎儿性别。”
2005年,身为一名妇产科医生的卢某曾因为此条款向法院提出过诉讼。卢某因向产妇透露胎儿性别而被吊销医生资格执照6个月。卢某认为“这是对医务人员职业自由的一种侵犯。”在此前,郑律师作为一名准爸爸也曾于2004年向法院提出诉讼。医生以现行医疗法禁止为由,拒绝透露胎儿性别。身为辩护律师的郑某认为:“这一举动侵犯了父母的信息获取权和孕妇的知情权等基本权利。”
裁判部在审判结论中指出:“在不可能进行堕胎的怀孕后期,拒绝告知胎儿性别严重限制了医务人员和胎儿父母的基本权利,是一种违反宪法的行为。”裁判部还解释说:“现在希望生男孩儿的想法在整个社会中已经明显淡化。过去那种为了保持男女自然出生比例,整个怀孕过程中都拒绝透露胎儿性别实属过分。”现在女婴和男婴的出生比例为100比107.4,接近于自然比例100比106。
对于此事件,9名法官中有8名表示违反宪法规定,只有1名表示符合宪法规定。其中持违反宪法意见的法官中有5人表示,在修改法律之前维持原法律条款的法律效力。
为此,现行法律条款将修改为“怀孕28周以后可以告知胎儿性别”。考虑到遗传学障碍等特殊情况,允许堕胎的母子保健法也就全面禁止28周后堕胎。
大韩医生协会对宪法裁判所的此项决定表示肯定,大韩医生协会郑重表示:“胎儿的性别对产妇和家属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信息,鉴别并告知胎儿性别是医生职业的自由,只要采取彻底的保护措施,不要滥用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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