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国税厅和龙星基金再次爆发课税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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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厅和龙星基金再次爆发课税之争
  • 中央日报
  • 上传 2008.07.28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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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韩国政府对外换银行的出售批准浮出水面,围绕美国私募基金——龙星基金的课税争论可能将再次凸显。因为龙星基金坚持不会向韩国支付税金,而国税厅则执意向龙星基金征收税款。

◇转让收益的5兆韩元是否征收税金

龙星基金如果在9、10月获得金融委的批准将外换银行51%的股份转让给汇丰银行的话,将获得63亿1700万美元(约为64000亿韩元)。龙星基金在2003年10月以13833亿韩元买入了外换银行51%的股份,经过5年龙星基金获得了5兆韩元的转让收益。如果按照法人税法的最高税率25%来计算,最多将要支付1兆2500亿韩元。

国税厅内部已经进入向龙星基金征收税款的准备过程。在去年6月,龙星基金出售了外换银行13.8%的股份,以及极东建设和StarLease的股份。同年8月,国税厅对龙星韩国开始了税务调查,致力于寻找龙星韩国代替龙星总部在韩国市场上开展实质性的事业的证明资料。

固定事业场所的有无是决定是否征收税款的核心。外换银行的最大股东为LSF-KEB Holdings。该公司虽然由龙星基金出资,可却是位于比利时的“皮包公司”,龙星基金总部设在美国。根据韩国与比利时、美国签署的租税条约,股票转让收益的税金应该在法人所在的居住地(比利时、美国)进行支付。可是如果在韩国国内有固定的事业场所,韩国政府可以征收。政府官员表示:“国税厅课税的立场相当坚决”,“国税厅正在寻找证明龙星韩国是龙星基金在韩国的固定事业场所,然后寻找税款征收的方案。”

如果国税厅的税款征收实现的话,估计龙星基金将会强烈反抗。去年6月出售外换银行部分股份的时候,龙星基金曾表示:“我们的投资是通过在比利时的法人进行的,根据国际条约,不会在韩国纳税。” 龙星基金在出售Star Tower等韩国国内投资资产时,对国税厅的税款征收措施有不服的先例。

◇大股东资格也成为争论对象

出售批准审查刚开始,对于龙星基金是否具有拥有银行的大股东资格的争论也是接连不断。因为金融委员会于今年2月要求龙星基金提交的大股东审查资料,但是龙星基金截至目前还没有提交。金融委官员表示:“我们继续要求龙星基金提交的追加资料,不过到现在还没有回应。”

根据现行法律,如果龙星基金拥有的非金融公司的资本占到了总资本的25%以上,或者非金融公司的资产总额超过了2万亿韩元以上,就可以规定为产业资本,不能拥有银行。经济改革团结会方面表示:“在出售批准审查之前,应该首先判断龙星基金是否具有拥有银行的资格”,“如果龙星基金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话,应该予以制裁。”可是拒绝提交资料的最高制裁也只是5000万韩元的罚金。对龙星基金来说,这并不是什么大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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