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韩法院行政处次长指出“剥夺检察侦查权很可能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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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法院行政处次长指出“剥夺检察侦查权很可能违宪”
  • 姜光宇 记者
  • 上传 2022.04.20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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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18日下午,出席法案审查第一小委员会的韩国法院行政处次长金炯枓(左一)和法务部副部长姜声国(中)、警察厅次长陈校薰(右)在会前正在翻看资料。当天下午,共同民主党计划针对“完全剥夺检察侦查权”的立法审核召开国会法司委法案审查第一小委员会。【摄影:金相铣 记者】
图为18日下午,出席法案审查第一小委员会的韩国法院行政处次长金炯枓(左一)和法务部副部长姜声国(中)、警察厅次长陈校薰(右)在会前正在翻看资料。当天下午,共同民主党计划针对“完全剥夺检察侦查权”的立法审核召开国会法司委法案审查第一小委员会。【摄影:金相铣 记者】

韩国法院行政处次长金炯枓4月19日在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小委员会上就“完全剥夺检察侦查权”的法案表示,“认为该法案违宪的看法很有说服力”。根据4月19日《中央日报》的采访,当日国民力量议员刘相凡在小委员会上主张剥夺检察侦查权的法案内容违反了《宪法》第12条和16条中对检察享有提请批捕权的规定,金次长对此表示,“相对来说,更多的学者确实提出了(如此)主张”。

金次长说,“主张违宪的学者们认为,虽然宪法中只写着检察拥有提请批捕权,但其背后的意思代表检察可行使侦查权。即便不能因此认为只有检察机关能够行使侦查权,但至少应该承认检察能够开展侦查工作。也就是说,随然根据宪法内容,侦查和起诉可以分开进行,但也不能完全剥夺检察的侦查权”,“认为这一法案违宪的观点相当有说服力”。在此之前,金次长还介绍部分主张法案合宪的学者的观点。

在前一天的法司委小委员会上,金次长也针对剥夺检察侦查权的法案表示,“从未见过这样的立法”,“有必要好好征集各界意见,仔细探讨”,被民主党方面指责“觉得国会讨论很可笑吗”(金容民议员)。

金命洙大法官呛声“从未见过如此立法”,指出法案13条问题
  
法院行政处4月18日对“剥夺检察侦查权”的法案条款进行逐项探讨后,罗列出认为需要进一步探讨或补充完善的条款,将文件提交给了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

法院行政处在向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提交的39页《刑事诉讼法、检察厅法部分修正法案(朴洪根议员发起)探讨意见》文件中写道,“关于分离检察部门的侦查权,还需要考虑将分离出来的侦查权移交给警察部门后,如何实现部门之间的制约,使权力可控”。

文件中强调,“如果不能妥善控制好警察部门过度侦查或不当侦查的问题,最终会对法院的审判过程造成影响,进而影响我们‘通过审判实现正义’”,“侦查权和起诉权之间是否真的能够达到适当的制约和均衡,还需要进一步充分探讨”。

法院行政处还提出“具体意见”,逐条罗列出修正案中13个条款的问题

文件中首先指出,修正案中未对大幅扩大的警察部门侦查权做出制约规定。行政处表示,“应考虑允许检察部门在司法警察存在不当侦查或消极侦查等问题时。通过要求展开补充侦查的方式介入案件”。

修正案规定如果警察决定不将某案件移送检察院,只有在起诉人等提出异议申请时,检察才能要求对相关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对于这一情况,文件中建议“最好扩大检察可以要求进行补充调查的不移送案件范围”。另外,文件中还指出,法案中删除检察在警察做出非法逮捕和拘留等行为时可要求警察释放嫌疑人或移送案件等内容,“可能会导致检察部门无法正常发挥在逮捕和拘留过程中保护人权的职能”。
 
文件中指出,修正案规定检察不能直接提请逮捕嫌疑人,只能在警察提出申请后才能提请逮捕的内容也存在问题。行政处表示,“这会导致检察接手案件后,如果在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过程中发现嫌疑人有逃跑或毁灭证据等可能,在需要尽快将嫌疑人控制起来时,将无法迅速采取措施”。

修正案将有权提请扣押搜查的主体从“检察或司法警察”改为“司法警察”。对此,文件中指出,“这一规定不符合宪法条款中对侦查阶段由检察提请发放扣押搜查令的规定”。

行政处还指出,修正案附则第2条规定检察部门应将正在侦查的案件移交给地方警察厅接手的内容也存在问题。根据这一条款,当前检察部门正调查的“产业通商资源部黑名单事件”等案件全部将被警察部门接手,正在展开或未来可能需要展开进一步调查的大庄洞开发项目特别待遇和公关案件、非法禁止前法务部副部长金学义出国等案件如果出现新的嫌疑或线索,检方也将无法开展侦查活动。

对于在“法院拘捕的相关规定”中删除检察主体作用的修正案内容,行政处指出,“这样一来,检察部门在接手需要拘捕嫌疑人的案件后,如果发现拘捕理由不成立、相关理由消灭或者发生需要暂停拘捕的事由,便无法在职权内取消或停止执行拘捕决定”,认为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姜光宇 记者
译 | 李小敏 校 | 李霖 责编 | 刘尚哲 查看其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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