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19日 (星期五)
使用高跟鞋跟殴打他人属于重度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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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高跟鞋跟殴打他人属于重度伤害罪
  • 全益辰 记者
  • 上传 2009.05.02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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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院日前做出了“使用高跟殴打他人属于使用‘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所以应该受到严惩”的判决。

今年1月27日凌晨5点10分左右,任某(26岁,女)一行人在仁川的一家酒店和朴某(24岁,女)一行人发生了口角,“理由”是“没有什么特别理由居然看了我一眼”。口角变成了打斗,她们互相扯着头发,对对方拳脚相加。这是三人对三人的女性群架。

任某抓住朴某的头发后,脱下自己穿着的高跟鞋,拿着高跟鞋站上了椅子,然后数次击打朴某的头部、额头和右眼。高跟鞋的鞋跟为8厘米。朴某的朋友白某(24岁,女)的头顶和后脑勺也被击打了数次。朴某的右眼受到击打,眼球破裂导致失明,而头顶受到击打的白某则因脑震荡住院20多天。

5月1日,仁川地方法院刑事8部单独审判员张成学(音)表示,根据《暴力行为处罚法(集体、凶器伤害)》对被拘留起诉的任某处以2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在判决文中,张审判员说明了处以实刑的理由。“被告人的高跟鞋鞋跟尖锐,任何人都可以轻易预测到使用它伤害他人会发生严重的后果。此行为导致受害者一只眼睛失明的严重后果,而被告人没有和受害者们达成和解。”

仁川地方法院的负责对外公报的审判员李昌烈(音)表示:“使用高跟鞋鞋跟部分实施暴力,可以看成是以危险物品伤害他人,所以该判决在刑法上适用比一般伤害罪处罚严重的《暴力行为处罚法》中的凶器伤害罪。”

李审判员称:“相关案件应当参照对于‘危险物品’的社会普遍看法,根据使用有关物品是否可以给对方或第三方的生命或身体造成威胁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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