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公司年会“第三轮聚餐”后遇车祸死亡,韩法院判定“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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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会“第三轮聚餐”后遇车祸死亡,韩法院判定“属于工伤”
  • 朴贤珠 记者
  • 上传 2021.06.21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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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参加公司年会时在第三轮聚餐后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车祸死亡的员工,韩法院给出判决认为应当视为工伤。

聚餐。图文无关【pixabay】
聚餐。图文无关【pixabay】

6月21日,首尔行政法院针对某信用卡股份公司员工A某的遗属在本月1日起诉要求法院撤回劳动福利工团裁定“不应向遗属支付津贴和丧葬费用”的决定一案作出判决,宣判原告胜诉。

公司年会“第三轮聚餐”发生了什么?

A某生前是该公司地区营业部的部长,2018年12月27日接到公司举办年会的邮件后参加年会。在第一轮聚餐结束后,A某前往第二轮聚餐场所与员工们一起谈论了工作的事情。此后A某接到电话,了解到还有其他聚餐,遂结束第二轮聚餐,前往新的聚餐场合。包括A某在内的7名公司员工一起进行第三轮聚餐后,于当日晚间11点29分左右结束聚餐。
 
先后进行三轮聚餐的A某乘坐广域巴士回家,但因为在车上入睡,比平时下车的站点坐过了两站。A某下车后想要横穿马路往回走,途中不幸被小区巴士撞到身亡。遗属主张A某的车祸属于“工伤”,向劳动福利工团提出申请,要求领取遗属津贴和丧葬费用。

但劳动福利工团认为这一事故不能视为工伤,在去年6月拒绝向遗属支付相关费用。原因是A某参加的第三轮聚餐与前两轮公司聚餐不同,属于“个人聚会”,而且A某出事的地点偏离了平时上下班的路径。A某的遗属对这一决定不服,遂提起诉讼。

第三轮聚餐“只要与工作相关,即可算作工伤”
 
此案庭审的核心争议有二,其一是A某喝酒的第三轮聚餐是否属于正式的公司活动?其二是车祸场所是否偏离了A某正常的上下班路径?根据现行法律(《工伤保险法》第37条第1款),只要与平时的上下班方式和路径一样,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均可视为工伤。

法院推翻劳动福利工团的裁决,认为不能因为第三轮聚餐和前两轮不一样、不属于公司聚餐,就视为与工作没有关系的私人聚餐。法庭判决称, “第三轮聚餐也与工作有关”,“死者作为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其职务地位要求他出席了旨在激励下属员工的聚餐,从广义上来看,这也属于业务需要”。
 
法院还判定A某“按照正常的上下班路径和方法下班”。法庭判决称,“死者像平时一样乘坐广域巴士下班,车祸场所与位于居所附近,只不过是受到在公司聚餐中饮酒的影响,比平时坐过了几站路”,“不能因为死者存在轻微过失,就视为脱离正常上下班路径”。

朴贤珠 记者
译 | 宋无忧 校 | 李霖 责编 | 刘尚哲 查看其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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