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0日 (周六)
韩一审法庭推翻大法院对日据时代强制征用劳工的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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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一审法庭推翻大法院对日据时代强制征用劳工的赔偿判决
  • 李柔真 朴贤珠 记者
  • 上传 2021.06.08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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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大法院认可的日据时代强制征用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下级一审法庭推翻。6月7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34庭驳回了强制征用受害者宋永浩(音)等人与家属共计85人针对日本制铁、三菱重工、西松建设等16家日本企业提起的要求赔偿每人1亿韩元的诉讼。驳回诉讼意味着未能满足诉讼条件,相当于案件未经审理即告结束,与原告败诉无异。这一结果推翻了2年零8个月前大法院全员协议会在2018年10月30日认可强制征用劳工受害者拥有损失赔偿请求权的判决。

两次判决出现不同结果的关键在于对1965年韩日协定的不同解释。韩日协定第2条第1项明示“关于两个缔约国和国民之间的请求权问题”,“已通过该协议得到完全、最终的解决”。

对此,大法院当时解释称,“韩日协定中并不包括日帝非法殖民统治给人们造成精神损失的精神损失费赔偿请求权,韩日协定旨在解决双方的欠付工资等民事债务关系,不包括对非法行为的赔偿请求和精神损失费赔偿请求”。

相反,当天负责一审的法庭则表示,“与强制征用有关的个人损失赔偿请求权也已经通过韩日协定得到解决”,与大法院做出完全相反的判决。法庭表示,“韩日协定中明确写入‘完全且最终解决’、‘不得再提出任何主张’的内容,应该解释为‘大韩民国国民不得对日本及日本国民行使诉讼权利’”。

法庭还表示,“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司法解读等国内情况不能成为我们不履行韩日协定这一国际条约的理由”,“否则便违反了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不得做出与之前言行不同的言行)”。因此,法庭得出结论称,“强制征用问题包括赔偿和补偿问题在内,均应视为已经得到解决,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经通过韩日协定得到完全、最终的解决”。

惊动大法院:没想到一审法庭竟全面推翻全体协议会的判决 

法庭还对大法院此前作出的判决进行批判,表示“很遗憾,殖民统治和征用的非法性质都只是根据国内法进行的法律解释,包括日本在内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未承认殖民统治的非法性质,国际法中也没有承认殖民统治非法的相关资料”。
 
法庭表示,“就算日本的合并只是强占,也很难找到禁止殖民统治的国际法惯例”,“日帝的殖民统治是否非法,应该由政治机关而非司法机关进行定义,适用司法克制原则”,“因此,大法院承认受害者拥有抚慰金请求权的判决只是根据国内情况作出的解释,不能成为我们不履行韩日协定这一国际条约的依据”

法庭还单独列出一项,解释了对日本企业进行强制执行的违法性质。法庭表示,“如果本案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并强制执行,韩国很可能会在国际法庭上败诉”,并表示“大法院的判决成为国际法庭审判的对象,有损司法公信力”。
 
法庭承认针对日据时期受害者的赔偿不到位,但表示“为追求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尊重公共福利和国际法等宪法价值,可以对宪法赋予原告的审判请求权进行限制”,“根据韩日协定的性质,既然国家已经接受了资金援助,其国民就丧失了针对对方国家和个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从2005年政府成立民官共同委员会时起,强制征用问题上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因为韩日协定而消灭,就备受争议。此前政府一直在此问题上认同两种不同的主张,停留在“灰色地带”,而2018年的大法院判决第一次对这个问题作出定论,为个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亮起了绿灯。

当日的判决如同一场“突击战”,法庭原来公布的宣判日期为6月10日,但在当日上午9点突然通知“改为今日下午2点”。法庭解释称,“为维护法庭的平稳和安定,考虑多方面因素,决定变更宣判日期”。也就是说,因为预想到原告的反对等情况,因此用“突击”的方法变更了宣判日期。
 
大法院也对此表示“震惊”。一位大法院的相关人士说,“没想到法庭会做出正面推翻大法院判决的判决”。也就是说,大法院完全没想到会出现这样的判决。
 
原告们对当日的判决结果表示强烈反对,并决定上诉。预计在二审法庭和大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前,此案引发的法律争论仍将持续存在。

李柔真 朴贤珠 记者
译 | 李小敏 校 | 李霖 责编 | 刘尚哲 查看其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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