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承认朴大成在网上伪造虚假消息这一事实的同时却表示:“不能把他所有的言论都看作是虚假的事实。哪怕真的如此,我们也无法认为这些言论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检察官方面的解释是朴大盛违反了《电气通信基本法》的法规条款,要求法院对其严肃处理。这个问题是事先就可以预料到的后遗症。报刊、杂志、电视台等传统媒体都是以相关的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为依据对虚假报道和言论进行甄别或事后进行严肃处理,这是一种在享有舆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的同时担负起言论责任的表现。所以《新东亚》相关人士将这起事件称为“Minerva误报事件”,并且展开了内部调查,通过相关责任人辞职等方式承担起了相应的责任。但是在韩国80%的10岁以上国民都使用的网络平台上对别人的事情进行添油加醋的描写和煽动,并以匿名的方式胡乱发表在网络上,对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
适用于朴大成案件的《电气通信基本法》是韩国网络商用化服务刚开始,也就是10年前的1984年开始施行的。10年里,“以危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虚假通信”这样的罪行只是提高了处罚金额,其它的一点都没有变。可以想象检察院找出这部陈旧的法律来起诉朴大成,不仅仅检察官自己觉得窘迫,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也充满了苦恼。网络环境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这就需要相应的法规也进行及时的更新。而且最近和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的通信和交流功能具有更为迅捷和广泛的传播力。不久前大法院对于门户网站做出了“即使受害者没有要求,门户网站也必须承担起删除有损他人名誉的告示和帖子的义务”的判决,这也是在考虑了上述类似情况后的结果。
当然,要在数千万水平参差、年龄有别的韩国网民使用的网络中按照传统媒体的概念划定“责任”的界限,这也是不合理的。如果只是一味强调责任,而抑制了韩国宪法保障的韩国国民的言论和媒体报道自由也是愚蠢的行为。网络发挥的作用如果被政府机关等拥有强大行政力量的集团左右而渐渐失去相应的作用,这也是不行的。
网络上掺杂着辱骂字眼的低俗的“添油加醋的论文”大行其道,表明韩国社会需要反省自身的素质和水平。从现在开始,对于网络空间言论自由和言论责任的讨论需要进行得更为热烈,至少不能再像现在这样了。“自由表达自己想法”这一网络的优点在被充分发挥的同时,从某个“点”开始,言论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这样的“警戒线”是有必要的。谁都有可能遭受来自“捕风捉影言论”的伤害,所以我们认为讨论中绝对不应为政治性的利害关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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